(), “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女法官道。 “辩护人认为,本案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,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案件。理由如下: 第一,被害人周俊水有严重过错,周俊水长期酗酒后辱骂、殴打、虐待其父母,为村民所共知。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,周俊水仍不知悔改,及至案发时仍在辱骂、殴打其父 《律师本色》第339章有心无胆 正在手打中,请稍等片刻,内容更新后,请重新刷新页面,即可获取最新更新! 《律师本色》文字更新,牢记网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