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纪人3000块钱都让她动摇了,朱茯苓开价1万元,可以说非常大方了。
80年代的1万元,可不是什么小数目。
“你以个人名义跟我们合作,这笔通告费就没有娱乐公司抽成,全部进你个人的账户,应该能解你缺钱的燃眉之急。”
要是签了公司,会被公司抽走7成,最后到她手里就只剩3000元。
亏大发了。
陈雪涵迟疑了,因为她真的很需要这笔钱。
朱茯苓又拿出另一份合同,是一份代言合同。
“代言?那是啥?”
80年代还没有品牌代言人的说法,难怪陈雪涵会费解。
“所谓品牌代言人,就是我们佳人时装品牌跟你签约,会用你的个人形象为服装做宣传,合作期间,我们会为你量身定制多款服装,也希望你出现在公众面前时,多穿我们品牌的服装,让老百姓多认识我们佳人时装。”
用后世的词来说,那就是明星同款和明星带货,能大大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销量。
除此之外,朱茯苓还很看好陈雪涵的才华。
陈雪涵刚出道就获得歌曲新人奖,有好几首脍炙人口的歌,并且作词作曲都是她亲自操刀,可见她是有真功夫的,而不单单只是会唱。
“我希望你为佳人时装品牌单独创作一首歌,作为佳人时装的品牌主题曲,并且为佳人时装拍摄一支广告宣传片,就搭配这首品牌主题曲拍摄。”
“代言人+主题曲”的模式,要到90年代才会出现,现在根本听都没听过。
朱茯苓这一提,可就新鲜了。